根据污染程度,《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发放技术规范总则》将废气和废水的排放口分为主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2)主要排放口由《排污许可证申请及核发技术规范》及各行业技术规范确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排放口编号原则(2)如果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有对排放口编号,则按照《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工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填写。
根据污染程度,《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发放技术规范总则》将废气和废水的排放口分为主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对主排放与一般排放口采用差别管理模式。主排水口控制排污量和排污量;一般排污口原则上只控制排污量,工业排污口如有其它要求,从其规定。
确定主排放口的原则。
自动监测数据传输应符合HJ212协议最新版本的要求,其中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至少每10分钟实时传输一次,如废气污染源、废水污染源流量(速度)计、温度计、pH等。设置在监控站、排放口、污染控制设施等关键位置的视频监控设备,可以通过远程、实时存取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6个月内远程获取视频信息。污染控制单位负责自建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设置电力监控装置的排污单位应每隔15分钟发送一次电量、功率数据,保证数据传输率达到99%以上。
(1)根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简化管理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许可事项包括污染物排放类型和许可浓度,不允许排放。因此,根据主要和一般排放口控制要求,根据一般排放口控制,确定对排污单位排放口的简化管理。
(2)主要排放口由《排污许可证申请及核发技术规范》及各行业技术规范确定。
(3)除了上述规定外,原则上将与下列生产设施相对应的废气排放口作为主要排放口:
锅炉和燃气涡轮组各种燃料;
•工业炉窑(水泥窑、炼焦炉、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铁矿烧结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石灰窑等);
•化工类排污单位的反应设备(化学反应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
其他污染源与上述污染物排放相当。
(4)对多个废气污染源共用一个排放口的,凡涉及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口都是主排放口。
建筑研究环境-污水出口。
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排放口编号原则
(1)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当局对排放口有编号,则应填写现有的当地环境保护主管当局号码。
(2)如果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有对排放口编号,则按照《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工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填写。
注:1.在排污许可期限内停止生产的,应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其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2.执行报告中所报污染物排放量为:生态环境年度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